【逃犯條例】劉鑾雄捲澳門貪污案未服刑 指逃犯條例修訂違憲提司法覆核

法庭

發布時間: 2019/04/01 12:59

最後更新: 2019/04/05 11:41

分享:

分享:

劉鑾雄透過律師樓發出聲明,就逃犯條例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。(資料圖片)

華人置業(0127)前主席劉鑾雄今入稟高等法院,就政府提出修訂 《逃犯條例》和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》 提出司法覆核,要求法庭聲明將劉鑾雄引渡到澳門會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》,以及要求法庭聲明有關修訂並無追溯力,不得將立法前犯案的逃犯移交。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,有關案件已排期於2019年4月17日早上10時半進行指示聆訊,預計需時約1小時。

申請人劉鑾雄;答辯人律政司司長。劉鑾雄今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,就《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(修訂)條例草案》提出司法覆核,劉於入稟狀中又要求法庭聲明,行政長官發出啟動特別移交安排證明書的決定,以及行政長官獲授予不受限制的酌情權以發出證明書,均會違反《基本法》及《香港人權法》。

入稟狀中指,劉早年在缺席聆訊的情況下,在澳門法院就貪污及洗黑錢等嚴重罪行受審及被定罪,當時澳門法院未有理會劉因身患重病而逼不得已缺席聆訊,並決定繼續審訊,劉認為在上述情況下,他未有得到公平和全面的審訊,澳門的法律亦未能保障他會獲得公平和全面的審訊。而根據現有的《逃犯條例》,中港台澳之間並沒有逃犯引渡的安排,本地法律亦保障市民免受不公平的審訊,劉因此在港落地生根及組織家庭,而現時政府試圖剝奪有關保障,並不符合香港憲法及《普通法》的標準。

入稟狀中又指,相關修訂已於日前刊憲,並會於本周三提交立法會進行二讀辯論,因此法庭於現階段進行裁斷,將會起到實際作用,且不會影響立法會的功能,加上有關修訂所帶來的影響是即時而不可逆轉的,一旦修訂獲通過,可能出現有人即時被非法扣留,而事件牽涉廣泛公眾利益,因此法庭應於較早階段介入。

劉鑾雄與南華前足主羅傑承,曾因行賄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以及清洗黑錢罪成,其中劉鑾雄被澳門法院於2014年判處入獄5年零3個月;然而劉及羅一直缺席聆訊,也沒有到過澳門,因此未有服刑;而港澳兩地至今也沒有引渡犯人安排。一旦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獲得通過,劉及羅有可能遭澳門政府提出申請,要求移交到當地服刑。